本报记者 陈丹丹《工人日报》(2026年07月09日 07版)
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常在网络上发布“佣金日结,轻松致富”等诱人的高薪兼职广告,以“跑腿取款”“运送包裹”“代收货品”等名目,招募人员协助转移非法所得。这些所谓的“兼职”表面上报酬可观、工作简便,实则潜藏着极大的犯罪风险。
近期,《工人日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与兼职收取现金相关的案件。法院审理查明,年轻人王华(化名)因协助转移犯罪收益,被判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以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辍学待业的王华在游戏平台认识了网友李斌(化名)。王华请李斌介绍工作,得知有每日报酬500元的“运送货物”兼职后,便前往北京与李斌会面。
王华开始兼职后,李斌为其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2025年8月,王华按照李斌的指示,先后5次从不同的电信诈骗受害人处收取现金,并将其转交给李斌。
王华本人表示,他知道自己运送的是现金。在完成第三次任务后,他开始怀疑这些钱款可能属于诈骗所得,但为了赚钱并未深究。
经查,涉案的5万元为电信诈骗受害人刘红(化名)被骗取的款项。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王华明知所收取现金为犯罪所得,却仍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王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认罪认罚、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考虑到王华的犯罪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1000元罚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诈骗受害人处收取现金并转交给李斌,涉案金额达5万元。王华明知运送的是现金,且在上家提供手机、折叠电动车等隐蔽联络及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多次进行收取和运送,实质上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从被害人手中转移至犯罪团伙手中,属于典型的“转移”犯罪所得行为。
王华的行为使得诈骗赃款得以快速转移,增加了追缴难度,客观上协助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对于要求代为收取或发送现金、进行转账汇款、代收不明包裹的“兼职”,一定要仔细询问资金来源和用途,并进行核实。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任何以提供银行卡、身份证信息,或通过转账、取现即可轻松获得高额回报的“任务”,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务必坚决予以拒绝。
05 条精彩评论
小宠也可爱
2024年11月15日 14:30
精彩不容错过!
训练小技巧
2025年01月05日 09:00
精彩不容错过!
健康小贴士
2025年02月20日 11:45
精彩不容错过!
玩转App
2025年03月10日 16:00
精彩不容错过!



喵星人撒娇
2024年10月26日 10:00
精彩不容错过!